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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22-01-19 16:20

近日,湖南省教育厅印发了《湖南省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湘教发〔2021〕67号)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实施办法》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中央“双减”文件和我省“双减”实施方案对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分类管理,“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教育部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3号)《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教监管厅函〔2021〕16号),对开展培训项目分类鉴别统一提出规范性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随后,辽宁、广东、上海等省市先后制定了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的指南或实施办法。

随着近几年对校外培训机构的专项治理,我省校外培训的乱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但假借“非学科类”培训之名行“学科类”培训之实的现象时有发生。2021年10月以来,省教育厅召开的相关工作会议上,各教育行政部门普遍要求我省尽快出台《实施办法》,以便于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分类监督管理。

二、《实施办法》的出台经历了哪些过程?

一是前期调研,充分准备。11月初,我们组织专家力量,全面研读“双减”工作相关政策文件,总结分析了近几年来我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经验,整理有关省市出台的分类鉴别文件,初步确定了《实施办法》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二是形成初稿,征求意见。组织专门班子起草了《实施办法》初稿,委厅领导主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对分类鉴别机制、流程等问题形成了原则性意见。对文件修改后,分三轮征求意见:第一轮是向厅相关处室和委厅领导征求意见;第二轮是将修改稿下发到市州教育局函征修改意见;第三轮是组织部分市县区教育局相关部门负责人、教育教学科研人员、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以及培训行业专业人员等召开研讨论证会,对再次修改的文稿现场论证。

三是吸纳意见,修改定稿。12月初,全面梳理反馈意见,充分吸纳可行建议,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统筹梳理修改,最终按程序印发。

四、《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审批成立的校外培训机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的校外培训;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和高中阶段学生开展校外培训的,参照执行。需要指出的是,在其他主管部门开展相关校外培训管理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可协助提供有关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意见,并对“学科类”鉴别有最终决定权。

五、校外培训项目鉴别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实施办法》明确了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工作中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概括起来就是“四个坚持”:

一是坚持从严规范。深刻领会贯彻中央“双减”精神要求,严格遵照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晰界线、从严要求、规范程序,体现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是坚持科学严谨。充分依靠专家力量,尊重学科规律和教学规律,立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综合考量培训项目实际情况,给出客观、公正、独立的专业鉴别意见。

三是坚持统筹协调。加强主管部门之间横向配合、地区之间协同推进,做到“一盘棋”,避免在实践中出现“低洼区”“空白区”“矛盾区”。

四是坚持与时俱进。积极研究和应对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索创新,在实践中完善制度和机制。

六、对校外培训项目从哪些方面、按什么标准进行鉴别?

《实施办法》要求,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主要从培训目的、内容、方式以及结果评价4个方面进行全面考量、综合评判。

培训机构开展的校外培训符合以下特征的,鉴定为学科类培训项目:一是培训目的以教授学科知识与培训技能为导向,旨在提升学生的学科学习成绩;二是培训内容主要涉及道德与法治、语文、数学、外语(含英语、日语、俄语等)、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学习内容;三是培训方式重在进行学科知识讲解、听说读写算等学科能力训练,以预习、授课和巩固练习等为主要过程,以教师(包括虚拟者、人工智能等)讲授示范、互动等为主要形式;四是对学生的评价侧重甄别与选拔,以学习成绩、学科类考试结果等作为主要评价依据。

校外培训符合以下特征的,鉴定为非学科类培训项目:一是培训目的以具有价值体认、责任担当、问题解决、创意物化、健康生活等方面的意识和能力为目标,培养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旨在发展中小学生核心素养,培养拓展学生兴趣爱好、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和全面发展;二是培训内容为体育(或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学科,以及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提升(含信息技术、劳动与技术)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和中小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其他学习内容。三是培训方式以体验式、探究式、项目式、综合性学习为主要方式,以运动性、实践性、创造性等活动为主要过程,培训形式以学生实践探索为主、教师引导为辅,并无片面强化相关学科听、说、读、写、算方面的应试培训;四是对学生的评价强调综合素质水平与发展,以表现性评价为主,注重教、学、评一致性,不涉及学业成就与学科类考试成绩。

七、校外培训项目鉴别工作体系如何构建?

《实施办法》规定,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按照“分级指导、逐级负责”原则,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要求各地明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适当的工作力量,确保形成上下贯通、有序实施的分类鉴别工作体系。

一是逐级建立鉴别机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应的管理需要,成立鉴别专家委员会,或委托所属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培训项目分类鉴别工作。省级分类鉴别工作由省教育厅委托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组织实施。

二是明确属地分级管理职责。县(市、区)级鉴别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所审批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培训项目分类鉴别;市(州)级鉴别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所辖各县(市、区)的鉴别工作,对县级有争议的鉴别结果进行复议鉴别;省级鉴别机构负责统筹规范和指导全省的鉴别工作,对市州有争议的鉴别结果具有最终决定权。同时,《实施办法》明确,跨区域连锁培训机构的培训项目分类鉴别,由开展培训所在县(市、区)鉴别机构负责鉴别,鉴别结果需报上级鉴别机构备案。其中,市内跨县(市、区)连锁办学的培训项目鉴别结果报市级鉴别机构备案,省内跨市(州)连锁办学的培训项目鉴别结果报省级鉴别机构备案。

三是层层组建鉴别专家队伍。各级鉴别专家委员会或者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鉴别的专业机构应组建“鉴别专家库”。专家成员主要从相关学科与课程、教育科研、教育管理专业人员中遴选,并有一定数量的法律专业人士。对鉴别专家的遴选,按以下六条标准实施:政治立场坚定,正确理解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有良好的品行、社会形象和职业道德;准确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专业业务水平强,具有相应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省级专家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法律专家须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工作认真细致,作风正派;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未在校外培训机构任职或兼职;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校外培训项目鉴别工作按怎样的程序实施?

《实施办法》对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工作程序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要求对培训项目的鉴别原则上按以下6个程序实施:

一是鉴别工作的提出。符合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分类鉴别:培训机构无法自身明确项目类别的;相关职能部门在各类检查(包括例行年度检查)、学科备案等工作中无法精准判断,需要明确培训项目类别的;被投诉举报而无法精准判断培训项目类别的;由学科类培训机构转型为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需要对培训项目进行前置分类鉴别。

二是申请与受理。申请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需提交申请报告、申请表以及相关佐证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如不受理需说明原因。

三是鉴别实施。项目分类鉴别由鉴别机构按照“一项一组”模式,分项目单独组织、分步实施。第一步,从“鉴别专家库”不同类别的专家中随机抽取3-5人(其中须有一名法律专家和两名相关学科与课程专家)组成专家鉴别小组,明确1人任组长;第二步,专家鉴别小组明确鉴别任务和职责,严明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第三步,专家鉴别小组采取审阅资料、实地查看、随堂观课、访谈相关人员等多种方式,综合研判培训目的、内容、方式、评价等具体情况,作出科学、公正的鉴别报告。鉴别小组原则上应在受理之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别工作。

四是结果认定。鉴别机构根据专家鉴别小组审核评议情况作出鉴别结论,明确培训项目属“学科类”或“非学科类”,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后形成鉴别结果。

五是送达与公布。教育行政部门将鉴别结果送达申请鉴别的校外培训机构或相关主体单位,并通过官方媒体或官网向社会公布。鉴别机构应将鉴别结果和专家鉴定报告等相关资料归档,分级建立“鉴别案例库”。“鉴别案例”可作为同类培训项目鉴别认定的参考。

六是复议鉴别。培训机构或相关主体单位对鉴别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校外培训机构如何执行培训项目鉴别结果?

《实施办法》要求,校外培训机构要根据确定的培训项目类别,严格按照“学科类”或“非学科类”的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开展校外培训。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审批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发现“跨界”(既有学科类又有非学科类培训项目)开展校外培训的,一律认定为学科类培训,防止借“非学科类”培训之名行“学科类”培训之实,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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