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
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11-10-06 17:17
职权名称 | 民办学校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 |
职权编码 | |
是否政务公开 | 是 |
服务对象 | 教育机构 |
服务对象ID | |
实施主体 | 湖南省教育厅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职权依据全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职权依据条款及内容 |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二)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三) 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四) 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五) 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任处室(岗位) | 民办教育处 |
责任人员 | 彭四龙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承诺期限(工作日) | 15 |
联系电话 | 0731-84714896 |
监督电话 | 0731-82207861 |
备注说明 | 无 |
行政职权流程 |
按照管理权限,行使该行政职权的部门为学校审批部门,具体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