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职业院校、成人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
湖南省教育厅 时间:2011-04-27 17:46
事项名称 | 高等职业院校、成人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教育机构 |
服务对象ID | |
许可依据 |
一、责任单位 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二、责 任 人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本处负全面责任,处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全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等审批责任人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核准依据 (一)《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 (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教学〔2007〕3号) (三)《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年电子注册的通知》(教学司〔2008〕21号) (四)《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学〔2002〕15号) 四、审核条件和服务内容 (一)服务对象为培养高职专科、成人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院校、成人高等学校。 (二)对符合相关规定的分别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毕业生学历电子注册及学籍异动(转专业)审核。 (三)对符合相关规定的进行学籍异动(转学)审批。 五、申报材料 (一)学校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按程序呈报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文件。 (二)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数据按教育部规定时限上传学籍学历管理平台;在校生学年注册信息按教育部规定时限上传学籍学历管理平台;毕业生学历电子注册信息需在签发毕业证书前上传学籍学历管理平台。 (三)学生信息修改需上报学校申请文件及相关佐证材料;学籍异动需呈报有关申请或备案报告。 六、受理 承办人(A角、B角)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和用途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 七、审核与决定 (一)承办人(A角、B角)按教育部提供的招生录取库进行新生注册信息审核;按学籍库进行学年注册和毕业生学历注册信息审核;统一使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操作。 (二)承办人(A角、B角)对学校呈报学生信息修改和学籍异动的文件及相关材料进行事项确认及初审,并分类汇总。经分管副处长审核,处长审查,提交处务会讨论后,报主管副厅长审定。 (三)报送教育部审核。 (四)因较大注册信息改变被教育部注册中心退回的注册信息,经处务会集体研究处理。 八、工作时限 自规定注册受理结束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适当方式告知申请单位。 九、监督检查 (一)处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二)建立完善处务会制度。处内分工实行AB角,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签名。 (三)厅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通过湖南职成教育信息网(http://zcc.hnedu.cn/)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十、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6、私自泄露申请单位项目信息的。 7、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处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处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处以下(含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的,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廉政风险点 学籍管理负责人和承办人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学籍异动和信息异动。 十二、防范措施 (一)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和政策。 (二)切实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承办人的业务水平和廉政意识。 附件:高等职业院校、成人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图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
许可数量 | 无限制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2个工作日 |
许可条件 | |
许可程序 | |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 湖南省教育厅纪检组监察室(电话:0731-82204240) |
窗口地点 | 长沙市东二环二段238号 |
交通到达线路 | 112、142、801、603路公共汽车到湖南省教育厅下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3:00—6:00(夏) |
业务咨询电话 | 0731-84714893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刘婕,0731-84714893 |
单位网址 | www.hnedu.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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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附件: 高等职业院校、成人高等学校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图 |
在线咨询地址 | /dtissue/index.js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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