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作人员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专项培训。
第三条 工作人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每年度参加各类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90学时或12天。工作人员培训情况应当作为其考核的内容和岗位聘用、等级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岗前培训
第四条 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包括应当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政策知识、行为规范、纪律要求等。专业科目包括所聘或者拟聘岗位所需的理论、知识、技术、技能等。
第五条 岗前培训一般在工作人员聘用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累计时间不少于40学时或5天。
第三章 在岗培训
第六条 正常在岗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在岗培训,以增强思想政治素质、培育职业道德、更新知识结构、提高工作能力。
第七条 管理人员在岗培训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专业科目包括所聘岗位需要更新的政策法规、理论知识和管理实务,包括公共管理、财务、资产、人事、外事、安全、保密、信息化等。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在岗培训分别按照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规定执行,注重加强政治理论、职业道德、爱国奉献精神等方面培训。
第四章 转岗培训
第九条 对岗位类型发生变化或者岗位职责任务发生较大变化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转岗培训,以提高适应新岗位职责任务的能力。
第十条 岗位类型发生变化的,转岗培训内容根据其拟聘或者所聘岗位类型执行。岗位类型不变但岗位职责任务发生较大变化的,转岗培训内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转岗培训一般应当在岗位类型或者岗位职责任务发生变化前完成,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在发生变化后3个月内完成,累计时间不少于40学时或5天。
第五章 专项培训
第十二条 对参加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行动等特定任务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专项培训,以适应完成特定任务的要求。
第六章 培训管理与纪律
第十三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加强工作人员培训经费管理,厉行节约,勤俭办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培训经费应当严格用于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秘书处综合部应当根据师资条件、人员素质、办学基本条件、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等条件,重点联系一批专门培训机构,加强统筹协调,保持培训工作相对稳定。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培训实行登记管理。秘书处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作人员培训档案,对工作人员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 秘书处综合部应当对工作人员培训工作进行监督,制止和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工作人员因故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或者处分。参加培训期间违反培训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或者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