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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财务管理办法
www.hnedu.gov.cn 发布时间:2023-07-03 16:19 浏览数:0

湖南省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南省教育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秘书处健康发展制定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  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财务统一管理。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秘书处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预算在执行中应当严格控制调剂。确需调剂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财务室结合秘书处的实际情况,按照省教育厅的预算要求编制预算,经秘书处工作会议讨论通过,上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收入管理

 收入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秘书处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收入即财政拨款,包括:经常性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

 秘书处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秘书处无非税收入项目,任何部门不得私自设立收费项目,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四章 支出管理

 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主要包括职工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第十条  秘书处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并按规定的支出项目、范围、支出的额度安排各项开支,对超出预算和无预算的支出应严格按机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秘书处支出由秘书处法人代表审批,工会经费开支由工会负责人审批。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十二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秘书处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十三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章 资产管理

第十  资产是指事业单位依法直接支配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

第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一年以内耗用或者可以变现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第十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  秘书处应当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建账、核算和登记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账,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  秘书处应当加强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

第十九条 秘书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教育厅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条  财务报告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秘书处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运行情况等信息。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组成,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  决算报告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秘书处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等信息。决算报告由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两部分组成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决算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收支预算执行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机构人员情况等。

第八章 财务监督

二十二  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资产管理等的监督。

二十三  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二十  秘书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二十  秘书处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章 附 则

第二十  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财务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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